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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再生资源税收新政策(再生资源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业指南1年前 (2023-04-25)公司新闻140

本文目录一览:

好消息!定了!再生资源行业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了

再生资源产业能够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存在大量的废弃物;废弃物具有有用的属性;有把废弃物再资源化的 技术 ;存在对再生产品的 需求 。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必须借助于高新技术,开发使废弃物转化和再利用、再生利用结合的 静脉物流 效率化技术,使开发废弃物不仅能在自己的 生产流程 中得到再利用,还能在其他事业者之间得到再利用。

再生资源产业(Recycling Industries相当庞大而且分散。目前,中国还没有对再生资源产业权威的界定。但一般的理解是,再生资源产业主要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三大核心活动组成。

在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再生资源贸易”的税收扶持政策 ,如下:

一是烂握拆:可以按照简易征收计税增值税3%的方法来缴纳,这个政策已经从2022年的3月1号开始实施,

1)再生资源所指的是:在 社会 生产或者是在日常生活中,消费以及使用的全部价值,通过回收呀、再加工处理呀、重新恢复使用价格的各种废品/废物。

2)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呀、报废的电子产品呀、废纸呀、废玻璃呀、废橡胶呀、等等。

二是:享受简易征收政策的企业,需要满足三种条件之一

1)如果从事的危险废物的企业,需要办理相关的废物经营许可证,符合经营才可以;

2)如果从事报废机动车的企业,需要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征收,符合经营才可以;

3)除了危险废物、以及报废机动车之外,其他类型的再生资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进行登记,还需要在商务部门进行经营者备案。

注:再生资源简易征收政策,运用过的企业都知道,只能是就解决一部分的问题,想要力度大一点,还是要结合一些地方政府推出了税收扶持政策。

解决方案

现目前皮腊,重庆的税收园区,针对于再生资源企业,税负过重问题,缺少成本问题,也可以在园区设立个体户,享受核定政策。以开票100万为例:

开专票:

*增值税:3% *附加税:0.06% *个人经营所得税:1%(核定饥枣征收) *企业所得税:0

*股东分红个税:0

纳税综合税率为:4.06%,开票100万,需要交的税费是4.06万元,完税即可提现。

开普票:

*增值税:0(增值税免征收)

*附加税:0(附加税免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1%(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0

*股东分红个税:0

纳税综合税率为:1%,开票100万,需要交的税费是1万元,完税即可提现。

注: 一年一家个体户以500万的开票额为限,开票的金额大可以成立多家,个体户与有限公司不同,免交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分红个税。主要是业务真实,都可以入驻园区成立个体户,注册和注销都不需要法人到场。

总结:很多企业,在规模小、发展资金短缺、市场竞争日趋加大的问题,大多数企业想要成功生存下去,同质量的产品,降低价格是有效的生存之道。大多数初创企业,却忽视了税收优惠这一国家政策,利用得好,能有效降低税负压力,节省一大笔钱!

2022年即征即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御败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 健康 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 社会 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升轿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陆耐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镇绝颤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 (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 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 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 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2022年再生资源税收新政策(再生资源所得税优惠政策)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宏春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吵悉肆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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